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黃莉雲、李維心、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合廣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合廣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豐生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合廣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上訴人誤載,而又所謂錯誤包括原告所記載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 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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