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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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