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立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整,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