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