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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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