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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反訴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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