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反訴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