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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台北市○○路32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反訴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反訴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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