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七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當事人甲○○、台灣永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有左列事項應予

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壹、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貳、據起訴狀所載,被告並非法人組織型態,其當事人能力是否有欠缺尚屬不明,原告應提出被告組織型態證明文件以釋明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並依正確之當事人表示方式補正被告名稱、營業所或住所、法定代理人(倘係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時,另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補正當事人能力證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