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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吳淑惠

  • 原告
    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主 文 聲請人應補正:(一)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含財產目錄,若無財產,亦應以書狀表明)送請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二)上開資產負債表(含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三)清算人就任後,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就主文所示事項迄未補正,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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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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