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吳淑惠
- 原告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主 文 聲請人應補正:(一)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含財產目錄,若無財產,亦應以書狀表明)送請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二)上開資產負債表(含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三)清算人就任後,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就主文所示事項迄未補正,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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