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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87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874號

聲請人
羅菊梅即麥新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八之十
相對人
麥新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號十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尚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業經提請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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