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司字第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九○五號
- 聲請人
- 中根強即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袁金蘭
- 相對人
- 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稻垣正夫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袁慧卿(民國四十九年十月十日生,為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指定袁慧卿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袁慧卿(民國四十九年十月十日生,0000000)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收據、清算所得申報書、損益表、同意書及保管人之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監察人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