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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九一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九一號

聲請人
宗緒順即比和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簿冊文件保存人 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比和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比和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比和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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