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安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因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三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