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提起形成訴訟之法律明文規定,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復按形成判決,因直接足生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之效力,故形成之訴,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為之,否則不得任意提起。
三、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略以:被告之父林燕生來台並非林競以戶長身分聲報,係林燕生冒親冒籍云云,請求判決註銷該語,依其聲明內容可知,係涉及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之效力之問題,為形成之訴,依前揭說明,提起形成之訴,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為之,否則不得任意提起。原告提起本件形成訴訟,並未表明其依何形成權法律明文規定而為本件請求,致本院無從審酌,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官 彭南元
法院書記官 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