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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告
日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奇穎律師
被告
新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工程合約特定條款第6條㈡逾期罰款之性質為懲罰性或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為說明,另請原告確認是否已撤回對被告乙○○之起訴(94年10月17日民事辯論意旨續一狀仍列為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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