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01號
- 原告
-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 被告
- 日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李奇穎律師
- 被告
- 新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工程合約特定條款第6條㈡逾期罰款之性質為懲罰性或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為說明,另請原告確認是否已撤回對被告乙○○之起訴(94年10月17日民事辯論意旨續一狀仍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