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 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 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