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佳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 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 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