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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金耀輝

  • 原告
    佳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佳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 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 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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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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