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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翔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李明忠即長聯工程行
原告
宏泰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翔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本件原告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

(三)本件原告李明忠即長聯工程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元。

(四)本件原告宏泰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零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元。

(五)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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