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翔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李明忠即長聯工程行 上 訴 人 宏泰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建字第一三一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翔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部 分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 叁佰壹拾壹元,上訴人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貳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上訴人李明忠即長聯工 程行部分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 零伍拾元,上訴人宏泰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零貳佰貳拾陸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