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82號
- 原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世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敏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俊凱律師
- 被告
- 詠新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328號10樓之1
- 被告
-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告
- 健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424巷3弄33號2樓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328號10樓之1
-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415號2樓
-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301巷9號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