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八七號
- 原告
- 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娟
- 被告
-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台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