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健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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