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一龍即馬一龍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天基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元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上訴人凱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參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馬一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