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一龍即馬一龍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天基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元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台暘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上訴人凱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參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馬一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