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93年建字第2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