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 原告
- 昭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