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蔡江波

  • 原告
    昭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昭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陸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