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昭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陸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