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昭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波 被 告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