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川大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川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