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被告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部分,第一審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原告並無不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