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華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被告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第一審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原告並無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