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1號原 告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甲○○ 丙○○ 丁○○ 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台灣省農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