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44號原 告 銓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