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八0號 原 告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