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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06號

返還工程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06號

原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何淑媛律師
被告
振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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