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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告
御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告
甲○○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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