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傑克文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傑克文生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9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傑克文生有限公司負擔2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傑克文生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 91年3月28日與被告傑克文生有限公司(下稱傑克文生公司)簽訂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工程),由被告傑克文生公司依原告指定之設計圖樣或由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提出經原告認可之設計圖、施工圖及施工說明書為原告裝潢新居,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 2,750,000元,自驗收後保固 1年。詎被告傑克文生公司除未依契約施工,除逾期完工外,其完工之工程有如附表所示計37項瑕疵,爰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減少工程報 酬613,245元,依同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傑克文 生公司賠償1,698,215元,原告額外支出及付出勞力之損害 144,069元;及重新修繕不能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120,000元;又被告傑克文生逾 3個月完工,致原告不能使用系爭房屋,受有相當於3個月之租金損害,以每月80,000元計受有240,000 元之損害,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賠償逾期完工之損害 360,000元。另被告傑克文生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丁○○於施工期間不定時激烈情緒反應,使原告受強大之壓大,更因處理後續問題,恐嚇要「原告斷手斷腳,知道原告小孩上課地點,要原告小心一點」等,爰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500,000元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應給付原告 2,815,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原告已逾瑕疵發現期間,且被告傑克文生均係依原告之指示完成設計並施工,原告於完工後,要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修改,被告傑克文生公司對於部分工程可能因專業上工法問題衍生不良後果,均於事前告知,原告仍堅持按其個人之意見施工,且直至全部工程完工並確認追加工程款後,原告始遷入居住。原告所指瑕疵,均因其個人習慣之不同認知所致,並非瑕疵,其詳如附表。故原告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均無理由。又被告丁○○於施工期間並無恐嚇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於91年3月28日向其承攬系爭工 程之事實,業據其出工程估價單、設計圖、工程預算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至47頁),且為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所不爭執。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厥為(一)原告本件請求是否已逾瑕疵發現期間?(二)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及修繕瑕疵所需費用為何? (一)按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經過 1年始發現者,不得主張;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延長為5年,民法第 498條、第49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現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土地上工作物之重大修繕,其瑕疵發現期間雖為5年,但其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等,仍應於瑕疵發現後1年內行使之。而民法第 544條第1項就定作人減少報酬所定之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996號、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或於被告傑克文生公司完工前即已發現(見本院卷(一)第186至189頁),或為與設計不符等一見即知之瑕疵,並非不能或難以發現,而原告自認被告傑克文生公司係於 91年9月交屋(見本院卷(一)第12頁),原告於被告交付房屋前或交付時即已發現該瑕疵,雖曾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修補瑕疵,但並未對被告傑克文生公司行使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其遲至93年1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足參(見本院卷(一)第3頁),依民法第 494條、第495條規定,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減少工程報酬 613,246元、損害賠償1,962,284元,合計2,575,530元,該請求權已因1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四、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為民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主張兩造約定91年6月30日完工交屋,被告傑 克文生公司延至同年9月始交屋,致原告無法如期遷入使用 系爭房屋,每月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80,000元之事實,為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所不爭執,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遲延所生之損害240,000元,即屬有據。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傑克文生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丁○○於施工期間,對原告施加恐嚇,表示要原告斷手斷腳及對其子女不利等情,已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對於被告丁○○恐嚇之事實,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0,000元非財產之損害,要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賠償遲延損害240,000元及自93年1月30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規定,請求被告傑克文生公司減少報酬及賠償損害 2,575,530元,及依侵權行為及僱佣人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500,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 500,000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傑克文生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準備書狀,亦不在本判決斟酌範圍內,附此敘明。 八、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6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 │ 項目 │ 原告主張 │ 被告抗辯 │ ├─────┼──────────┼──────────┤ │1. │系爭壁磚係被告帶原告│(1)系爭壁磚為原告│ │廚房矽酸鈣│前往其配合廠商處選購│自購,其尺寸乃為配合│ │板上壁磚 │,且該壁磚屬於標準規│原告購買之進口廚具組│ │ │格並無瑕疵,本件係因│而定。 │ │ │被告施工不當,始導致│(2)本案完工並交付│ │ │牆壁壁磚鬆脫。 │後原告始通知修繕,經│ │ │ │被告派員檢視認非瑕疵│ │ │ │,而為施工法之誤解,│ │ │ │並告知於側邊灌注黏著│ │ │ │劑即可固定,惟原告竟│ │ │ │要求全部拆除重貼,並│ │ │ │大力推擠破壞,始有現│ │ │ │今之瑕疵。 │ │ │ │(3)原告拒絕被告之│ │ │ │修補並交付尾款即應視│ │ │ │為現況接受。 │ │ │ │(4)該牆面非全壁面│ │ │ │皆安裝壁磚,且完工迄│ │ │ │今已達兩年,歷經多次│ │ │ │地震或高樓之擠壓難免│ │ │ │會有凸起之情況,惟不│ │ │ │致影響其安全性。 │ ├─────┼──────────┼──────────┤ │2. │主浴貝殼砂牆壁下半部│貝殼砂係自然材質,故│ │主浴貝殼 │嚴重龜裂成蜘蛛網狀,│有些微色澤、密度之不│ │沙牆壁 │且已開始出現長條狀裂│同,被告於施工前已明│ │ │縫。 │確告知,然完工後原告│ │ │ │卻以色澤、密度不同等│ │ │ │無理要求重新施作,被│ │ │ │告為求工程儘速完成便│ │ │ │予重新施作,並詢問是│ │ │ │否就主衛浴及走道牆面│ │ │ │一併施作以求色澤之相│ │ │ │同,惟原告表示並無需│ │ │ │要,而今原告再以此為│ │ │ │瑕疵實無理由。 │ ├─────┼──────────┼──────────┤ │3. │前陽台抽水馬達及水管│(1)施工前被告即已│ │前陽台抽水│覆蓋水泥、髒物已無法│告知原告此非被告專業│ │馬達區 │清除,抽水馬達亦已破│,且該屋位於25層樓高│ │ │爛不堪,貝殼砂亦因疏│,屋齡達20年之久,滲│ │ │忽產生破損,水底燈燒│水機率本難以控制,係│ │ │壞,戶外地板烤出個大│因原告堅持始代為施作│ │ │黑盤、破爛不堪。傑克│,且完工後原告已表示│ │ │文生公司雖同意更換全│無瑕疵。 │ │ │新木質地板,惟其僅將│(2)系爭馬達及水管│ │ │舊地板刨光處理後即交│於交付時並無髒污,且│ │ │予原告,至今於地板上│該馬達為原告所購,機│ │ │行走仍有異聲。 │器之瑕疵非被告責任。│ │ │ │(3)貝殼沙之破口乃│ │ │ │為放置遮掩沉水馬達之│ │ │ │不鏽鋼板所挖置,非瑕│ │ │ │疵。 │ │ │ │(4)另屋外地板亦無│ │ │ │破損。 │ ├─────┼──────────┼──────────┤ │4. │(1)矽酸鈣板接縫近│油漆歷經一段時間後難│ │全室乳膠漆│以上地方明顯露出。 │免有龜裂情形,且被告│ │ │(2)走道之客浴面牆│完工後亦已配合多次前│ │ │壁,油漆粗糙不堪。 │往修補。另牆壁龜裂為│ │ │(3)主臥天花板裂縫│建物本體問題,與油漆│ │ │。 │無關。 │ │ │(4)主臥牆壁裂痕嚴│ │ │ │重。 │ │ ├─────┼──────────┼──────────┤ │5. │客廳電視櫃後方插座與│插座及出線孔位置係依│ │客廳電視櫃│出線孔未依設計圖所示│原告指示並於現場放樣│ │後方插座與│採隱藏式設計,且被告│經原告確認後始施作。│ │出線孔 │從未現場放樣讓原告確│且電視櫃為原告事後自│ │ │認。 │行購置,自應配合插座│ │ │ │及出線孔定作,原告之│ │ │ │疏忽不得歸責於被告。│ ├─────┼──────────┼──────────┤ │6. │客廳同一面牆之壁布有│此為天然材質難免相異│ │客廳壁布 │一片正常,一片粗糙異│之處。 │ │ │常。 │ │ ├─────┼──────────┼──────────┤ │7. │客浴之大理石門檻被噴│驗收時並無此情形,且│ │客浴大理石│漆。 │此為石材受潮後會有之│ │門檻 │ │正常情形。 │ ├─────┼──────────┼──────────┤ │8. │客浴壁磚與地磚之殘漬│驗收前已完成清潔,且│ │客浴壁磚與│未清。 │交屋距今已二年之久,│ │地磚 │ │累積塵垢亦相當可觀。│ ├─────┼──────────┼──────────┤ │9. │客浴浴櫃未依設計圖約│此係依原告指示變更施│ │客浴浴櫃 │定採用懸吊櫃,且原告│作,且有腳架之立櫃單│ │ │並未同意被告變更設計│價較懸櫃高,並無減少│ │ │。 │價值之情況。 │ ├─────┼──────────┼──────────┤ │10. │客浴及主浴四機一體均│被告已依實安裝。 │ │客浴及主浴│未接通風管。 │ │ │四機一體 │ │ │ ├─────┼──────────┼──────────┤ │11. │鞋櫃內貼皮錯誤,雖經│木紋波麗櫃身並非指木│ │鞋櫃內貼皮│修補惟卻使用了三種不│頭色波麗面板,被告依│ │ │同之木紋材質。 │顏色協調性選用白色波│ │ │ │麗面板並無錯誤。至於│ │ │ │山形紋部分因契約並未│ │ │ │約定,係原告事後所為│ │ │ │表示,經協議後因屬櫃│ │ │ │內部分已得原告同意。│ │ │ │另縱有山形紋亦非瑕疵│ │ │ │,並無減少價值之虞。│ ├─────┼──────────┼──────────┤ │12. │小孩房衣櫃內貼皮錯誤│此亦得原告同意施作。│ │小孩房衣櫃│,使用了兩種不同的木│ │ │內貼皮 │紋材質。 │ │ ├─────┼──────────┼──────────┤ │13. │客房左側貝殼砂牆面龜│此係天然材質之自然現│ │客房左側貝│裂。 │象,事前已告知原告。│ │殼砂牆面 │ │ │ ├─────┼──────────┼──────────┤ │14. │客房床組尺寸錯誤。 │此係經原告同意施作。│ │客房床組 │ │ │ ├─────┼──────────┼──────────┤ │15. │客房之燈具少一組走道│此於驗收時已經原告同│ │客房燈具開│開關,原告於驗收時亦│意現況接受,並於尾款│ │關 │未同意接受。 │中扣抵。 │ ├─────┼──────────┼──────────┤ │16. │後陽台與主浴室門片未│依約定本即無門鎖之設│ │後陽台與主│加裝門鎖,被告亦未告│計,且於設計時即已告│ │浴室門鎖 │知原告。 │知原告無法安裝門鎖。│ ├─────┼──────────┼──────────┤ │17. │主浴在馬桶側之壁磚,│此係因原告要求於柱面│ │主浴馬桶側│對線錯誤。 │修改,被告始依浴室完│ │壁磚 │ │整性施作,雖對線與一│ │ │ │般稍異,然實已盡力完│ │ │ │成壁面之完整性。 │ ├─────┼──────────┼──────────┤ │18. │主浴壁磚於四機一體開│驗收時無此情形。 │ │主浴四機一│關處破裂。 │ │ │體開關處壁│ │ │ │磚 │ │ │ ├─────┼──────────┼──────────┤ │19. │主浴外牆兩邊厚度不同│此係依原告指示變更。│ │主浴外牆 │,相差約3公分。 │ │ ├─────┼──────────┼──────────┤ │20. │主浴壁磚有多處敲起來│被告係按照標準施工法│ │主浴壁磚 │是空心的,以同一施工│施作,水泥凝固緊縮後│ │ │法施作之廚房壁磚即無│難免會出現空心之情形│ │ │此瑕疵,主浴壁磚之瑕│,但並未影響工作物品│ │ │疵顯係被告施工品質不│質。 │ │ │良造成。 │ │ ├─────┼──────────┼──────────┤ │21. │主臥扁鐵框隔屏未依約│此係設計圖標示錯誤,│ │主臥扁鐵框│定烤漆,僅採噴漆處理│施工時已告知原告並得│ │隔屏 │。 │其同意,且無減少價值│ │ │ │之情形。 │ ├─────┼──────────┼──────────┤ │22. │玄關及主臥夾布玻璃未│依約定此部份無須使用│ │玄關及主臥│依約定採用強化玻璃。│強化玻璃。 │ │夾布玻璃 │ │ │ ├─────┼──────────┼──────────┤ │23. │後陽台洗衣機排水管位│此係因現場狀況所受限│ │後陽台洗衣│置錯誤。 │制。 │ │機排水管 │ │ │ ├─────┼──────────┼──────────┤ │24. │後陽台玻璃上熱水氣排│此係因原告採購之熱水│ │後陽台熱水│氣孔過大,致施灌之速│器較一般熱水器口徑小│ │氣排氣孔、│利康殘留於玻璃上,影│,被告始以此方式修補│ │鋁窗 │響到玻璃清晰度。另鋁│,並得原告同意。 │ │ │窗玻璃之鋁板螺絲釘僅│ │ │ │懸空固定於女兒牆上,│ │ │ │遇有旺盛氣流或颱風,│ │ │ │隨時有脫落破裂之虞。│ │ ├─────┼──────────┼──────────┤ │25. │女孩房牆壁馬來漆龜裂│自完成後均未獲告知。│ │女孩房牆壁│。 │ │ ├─────┼──────────┼──────────┤ │26. │男孩房書櫃會傾倒。 │此係應原告要求於書櫃│ │男孩房書櫃│ │內裝設雙層活動書櫃,│ │ │ │為達移動功能故無法加│ │ │ │裝固定器,當時已告知│ │ │ │原告移動時會產生相當│ │ │ │之傾斜,原告亦表示同│ │ │ │意。 │ ├─────┼──────────┼──────────┤ │27. │男孩房寬度比設計圖小│此業經現場放樣原告同│ │男孩房寬度│10公分,且被告亦未於│意後施作。 │ │ │現場放樣讓原告確認。│ │ ├─────┼──────────┼──────────┤ │28. │男孩房墊高區域長度不│此係依原告指示變更設│ │男孩房墊高│足10cm上下: │計。 │ │區域 │傑克文生公司未依設計│ │ │ │圖將架高區縮小,床座│ │ │ │亦比設計圖長10公分,│ │ │ │致使男孩房之空間嚴重│ │ │ │縮水。 │ │ ├─────┼──────────┼──────────┤ │29. │大門右側大理石於拆下│此為拆除過程中難免之│ │大門右側大│舊門時敲壞,且左側填│情形,因石材顏色問題│ │理石、左側│縫處並未填滿。 │,經原告同意不更新而│ │填縫處 │ │作填縫處理。 │ ├─────┼──────────┼──────────┤ │30. │全室牆壁於拆屋過程中│此係因屋齡老舊產生之│ │牆壁與天花│,多處牆壁與天花板接│正常現象,已依專業人│ │板接合處裂│合處產生裂縫,僅用扁│士建議補強。 │ │縫 │鐵條補強。另傑克文生│ │ │ │公司當初與原告約定要│ │ │ │拆掉牆壁部份磚重砌作│ │ │ │,惟其中部分僅用水泥│ │ │ │補強,部分甚至完全未│ │ │ │處理。 │ │ ├─────┼──────────┼──────────┤ │31. │因前陽台新砌門檻位置│依照一般工法施工,並│ │前陽台地鉸│錯誤,致地鉸鏈一半騰│無錯誤。 │ │鏈 │空,不得已僅用水泥填│ │ │ │補,再將地鉸鏈放上,│ │ │ │影響其安全性。 │ │ ├─────┼──────────┼──────────┤ │32. │全室水電管線施工雜亂│均委由合格水電承包商│ │全室水電管│無章,致施工期間發生│施作,無安全問題。 │ │線問題 │跳電、起火花、燈泡閃│ │ │ │爍、保險絲燒壞等問題│ │ │ │時,尚須原告自行摸索│ │ │ │幫傑克文生公司水電工│ │ │ │人整理出水電配置圖。│ │ ├─────┼──────────┼──────────┤ │33. │傑克文生公司未依約使│均依原告指示施作,並│ │全室輕隔間│用進口板,雖經原告反│無安全問題。 │ │問題 │應修改,惟單薄之輕隔│ │ │ │間鋁條經修改前後兩次│ │ │ │鑿孔,顯已不具備約定│ │ │ │之品質。另廚房與客房│ │ │ │間之輕隔間突出一厚2 │ │ │ │公分、寬6公分,地板 │ │ │ │至天花板之長條水泥柱│ │ │ │,此部份係三面不同走│ │ │ │向的牆壁接合處,係鋁│ │ │ │條與固定釘密集處,傑│ │ │ │克文生公司將之全部切│ │ │ │除,故該牆壁顯已不具│ │ │ │備兩造約定之安全品質│ │ │ │。 │ │ ├─────┼──────────┼──────────┤ │34. │兩造約定為防颱而裝置│並無瑕疵。 │ │前陽台鋁捲│之前陽台鋁捲門,於91│ │ │門 │年第1個颱風即故障, │ │ │ │雖經修復,惟原進口零│ │ │ │件卻換成國產遙控器;│ │ │ │至92年該鋁捲門甚且自│ │ │ │動往下掉,擋到玻璃門│ │ │ │外推;92年第1個颱風 │ │ │ │來前又故障,顯然該鋁│ │ │ │捲門不具備有防颱風之│ │ │ │品質以及價值。 │ │ ├─────┼──────────┼──────────┤ │35. │男孩房鋁窗開關於工程│並無瑕疵。 │ │男孩房鋁窗│期及交屋後卡死,無法│ │ │開關 │開關。 │ │ ├─────┼──────────┼──────────┤ │36. │傑克文生公司施工後期│被告均按實防護並清潔│ │施工防護及│幾乎未做防護,經原告│。 │ │清潔 │要求始以透明玻璃紙勉│ │ │ │強防護。另兩造於合約│ │ │ │內約定有清潔處理工程│ │ │ │,惟傑克文生公司工人│ │ │ │不僅未做防護,且經常│ │ │ │在收工後留下滿室垃圾│ │ │ │,迫使原告必須自行清│ │ │ │潔,昂貴傢具亦因此經│ │ │ │常受損。 │ │ ├─────┼──────────┼──────────┤ │37. │大門係由兩造約定以追│安全性問題原告應舉證│ │大門 │加費用之方式由傑克文│。 │ │ │生公司設計師自行設計│ │ │ │並在台灣製造,惟大門│ │ │ │在交屋前即已有凹痕、│ │ │ │掉漆,不僅不耐撞,門│ │ │ │鎖更是陽春版的單一鑰│ │ │ │匙,關門不會自動上鎖│ │ │ │,亦無隔音功能,嗣後│ │ │ │雖於母子門間加裝隔音│ │ │ │條,惟已完全失去約定│ │ │ │之品質、價值及安全性│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