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傑克文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年93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