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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傑克文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年93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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