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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黃軍

  • 原告
    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昕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原   告 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被   告 昕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軍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第三十四條約定,系爭合約之爭議合意以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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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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