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 原告
- 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水
- 被告
- 昕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軍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第三十四條約定,系爭合約之爭議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