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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莊金雄

  • 原告
    林美鏡即大揚工程行
  • 被告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林美鏡即大揚工程行 被   告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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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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