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莊金雄
- 原告林美鏡即大揚工程行
- 被告源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林美鏡即大揚工程行 被 告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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