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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告
友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陳倍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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