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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
精銳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全部條文影本一份(另附影本一份隨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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