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六號
- 原告
- 精銳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全部條文影本一份(另附影本一份隨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