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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怡雯

  • 當事人
    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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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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