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