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67號上 訴 人 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 93年建字第3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陳清波即正德工程行提起上訴到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