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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494,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7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