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494,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7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