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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
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之二
被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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