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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林惠瑜

  • 當事人
    寶成營造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0號 原   告 寶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韻碧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一、原告寶成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應補正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 期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九千一 百四十九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七元,合計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五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二萬零八百 元,原告僅繳納九千五百八十元,不足一萬一千二百二十元,原告應依限如數補 繳。 ㈡兩造之最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與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二、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 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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