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拍更一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更一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丙○○、王高錦清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各設定新台幣(下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如附表二所示,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向聲請人借用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約定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清償債務,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