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
- 被告
- 台灣井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