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複代理人 許純菁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 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伍仟捌 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