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 原告
-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富
- 法定代理人
- 簡政忠
- 被告
- 甲○○死亡)
- 承受訴訟人
- 陳蕙芳
- 訴訟代理人
- 劉春榮
吳怡締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蕙芳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未見被告甲○○之繼承人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依卷附被告甲○○之繼承人為陳蕙芳,自應由陳蕙芳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