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號 原 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富 法定代理人 簡政忠 被 告 甲○○死亡) 承受訴訟人 陳蕙芳 訴訟代理人 劉春榮 吳怡締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蕙芳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 ,未見被告甲○○之繼承人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依卷附 被告甲○○之繼承人為陳蕙芳,自應由陳蕙芳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