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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張菊華、甲○○

  • 原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仁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菊華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現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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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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