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菊華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現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