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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六號

原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被告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一○九號十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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