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9號
- 上訴人
- 東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