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0號
- 原告
-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傑律師
- 被告
- 鉦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鍰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鉦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